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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对人身保单强制执行------部分高级法院意见

发布时间:2020/5/7 点击次数:504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寿保险权益可冻结、可处分,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被强制解除。

    具体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可被执行。符合条件,法院可强制退保。

    具体如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对保险产品作为被执行财产进行了非常细化的解释。该《通知》内容如下: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

    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利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附后)等法律文书。

    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六、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的保险费。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提供给执行法院。

    七、保险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保险机构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5年3月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被执行人不同意退保,法院不可强制退保。

    具体如下: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是一种投资性的保险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因此,对于投资性保险,执行机构完全有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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