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人寿”)以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为由拒赔重大疾病保险,双方协商未果被诉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太平洋人寿被判决拒绝无效,向被保险人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7月10日,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孙海茹(化名)2016年5月在太平洋人寿投保了“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并附加了“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缴费期间为20年,每期保费9870元,保险金额30万元。2018年9月,孙海茹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被确诊为Ⅰ型糖尿病。出院后,孙海茹向太平洋人寿申请理赔,该公司却以“不属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出险”为由拒赔。
“孙海茹所患疾病已经有既往病史,不符合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必须为被保险人初次患病的约定,我公司有权拒赔重疾险。”太平洋人寿表示,保险合同中关于Ⅰ型糖尿病的约定,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予以赔付,被保险人需按约定进行血胰岛素测定并持续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才符合理赔条件。
太平洋人寿为支持其拒赔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孙海茹的住院病历原件两份。据悉,孙海茹2012年12月曾因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住院治疗;2014年12月,孙海茹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Ⅰ型糖尿病。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孙海茹在购买保险时,虽然没有如实告知曾患糖尿病史的情况,但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孙海茹已缴纳三年保费,显然太平洋人寿已丧失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金。
“孙海茹的此次保险事故并非故意为之,也不是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法院据此判决太平洋人寿十日内向孙海茹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并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单红利及关爱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太平洋人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