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确保自己或亲人在遇到意外、重大疾病时能有所保障,很多人会选择购买疾病险,但投保人若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则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无需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被保险人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7年8月,原告丁某的女婿通过“众安保险”手机APP为包括丁某在内的6位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险,后于2018年8月1日续保一年。2018年10月20日,丁某因胸痛至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经查为非ST抬高性心肌梗死,随后进行单根导管冠状动脉造影手术,个人自付医疗费合计22359.75元。后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核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至医院调取丁某以往的就诊记录,发现丁某既往有高血压史、糖尿病史,且先后于2010年3月20日、2012年8月14日因反复胸闷心悸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均为“冠心病、心功能Ⅱ级、高血压极高危型、糖尿病2型”。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的三十日内向丁某发出拒赔通知,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丁某遂诉至通州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的女婿通过手机APP投保时,APP投保流程设置的“健康告知”事项中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已明确提示和询问,而丁某女婿明知丁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却对APP中弹跳出的疾病询问均予以否认,属于对重要事实的隐瞒,应当认定为具有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故意,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