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虽未故意隐瞒,但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理赔。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保费,无需给付保险金。
2011年4月27日,原告黄勇(化名)为其女儿原告黄英(化名)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缴纳了保费362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8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27日二十四小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当时,原告黄勇向被告提交了原告黄英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黄英的健康状况为良好,被告亦未要求作其他检查及提交其他健康与否的证明。
2011年6月,原告黄英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1年7月24日至2011年8月18日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施行手术,花去各项医疗费用44554.28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各项保险金为6941.6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以原告隐瞒病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求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医院对原告黄英的诊断,可以认定原告黄英的疾病为先天性疾病,是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是投保前就存在的风险,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但原告黄英的疾病系投保后才发现,非原告黄勇故意隐瞒,故原告黄勇的行为属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黄勇、黄英保险费362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 作者: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