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晚年的老王夫妇怎么也没想到,
不到20岁的养女
在一场车祸中意外身故,
正处于悲痛中的他们
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因竟是老王夫妇
拿不出收养证明,
亡女更被保险公司指为“精神病人”。
最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王先生夫妇保险金50万元。
目前本案已经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
老王夫妇的养女小王生前购买了一份《个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来,小王不幸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致死,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王先生夫妇的理赔申请,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一方面认为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质疑王先生夫妇“养父母”身份的合法性。王先生夫妇无法理解,自己抚养了将近20年的女儿竟不被保险公司承认,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黄浦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小王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另一方面该公司又指出,老王夫妇提供不了小王的收养证明,不是本案适格的受益人。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证据仅能证明2016年小王有过精神方面的一次就诊记录,医院出院记录并未确诊为精神病。且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小王皆能正常进行生活、学习、工作。被告在并无证据显示小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事故发生时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情况下,仅以两年前的一次就诊记录主张小王不是合格被保险人或据此免赔,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王先生夫妇是否为适格的受益人,法院认为,案涉保险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其目的多在于为家庭生活预留保障,由此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使遗属或者受益人生活无忧。案涉保险为小王本人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被保险人小王享有当然的受益人指定权。结合老王夫妇提供的证据显示,小王出生即被抱养、1岁多户口就登记为两原告的养女、亲生父母无法查找的情况,其投保时身故保险金旨在为养父母提供生活保障,也更符合她投保时的主观意愿。
其次,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两原告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与小王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王先生夫妇抚养小王长大,两人不仅在生活上对其进行照料,还在经济上对其进行资助和供养,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小王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两原告可以享有与法定继承人相同的保险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王先生夫妇保险金50万元。
上海法治报 记者|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