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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小伙公园溺亡,半年前投保4份意外险总额达250万 保险公司疑其自杀拒赔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2/2/22 点击次数:378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31岁的罗某,2020年6月17日在重庆市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的河内溺亡。而在半年前,他曾先后向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总额达250万元。就在出事前一天,他还将相关保单信息发到了侄儿手机上。

罗某溺亡后,除了一家保险公司与其家人自愿协商赔偿部分保险金,另外三家保险公司均以各自理由拒绝赔付。

在保险公司方面看来,罗某溺亡不属于意外事故,其生前的一些行为,不排除其有自杀的嫌疑。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罗某系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

事后,罗某父母先后将另外三家拒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2022年2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罗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张俊忠处获悉,其中一家被起诉的保险公司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判该保险公司赔偿罗某父母保险金25万元(总保额50万)。

↑重庆盘溪河公园 资料图 图据新华网

【溺亡】

男子凌晨下河“意外溺水死亡”

半年前曾投保四份意外险

罗某今年31岁,大学文化,四川南充营山县人。2020年6月17日,在位于重庆市龙山街道的盘溪河公园的河内,有人发现了溺水身亡的罗某。根据辖区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罗某死亡原因排除他杀,为意外溺水死亡。

几天后,当地警方又出具一份《补充情况说明》:“罗某于6月17日凌晨0时35分许独自一人到达盘溪河边。为防止死者家属及保险公司对我所出具的意外溺水死亡结论发生争议,特将我所出具的意外溺水死亡含义作如下补充说明:我们说的意外溺水死亡指排除他杀后不属于公安机关侦办范围的死亡情况,包括游泳溺亡、自杀等其他非正常死亡情况。”

家人事后得知,在罗某溺亡半年前,曾于2020年1月8日先后向四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意外死亡保险金额累计250万元。

据生效司法文书内容显示,就在罗某溺亡的前一天,他曾将相关保单信息发到了一个侄儿的手机上。

【争议】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质疑有自杀嫌疑 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2022年2月18日,罗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张俊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罗某溺亡后,其家人通知了其生前投保的四家保险公司,但仅一家保险公司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另外三家保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罗某短期集中向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总额达250万元,有明显的自杀嫌疑。该保险公司称:“罗某在一天内,如此密集、大额投保短期意外险,显然不是正常投保,并有其明确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并非简单地为了预防不可预知的意外伤害。罗某故意半夜在无人区域下水。据资料显示,罗某于6月17日0时35分进入盘溪河路段,后在有准备的前提下,在无人区域下水,其行为显然不是正常的下河游泳,也并非失足落水;其未穿泳衣,显然也不是因游泳下水,是有准备的下水,并导致溺亡。下水前,罗某曾给亲属发送个人购买保险信息。”

上述保险公司认为,罗某是基于自杀故意入水,然后又基于疾病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

法院:溺水是主动还是被动无法确认

一家保险公司被判赔50%保险金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了解到,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罗某与上述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险人罗某若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向被保险人罗某的合法继承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摘要

【后续】

家属继续向另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2022年2月18日,罗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张俊忠告诉红星新闻,上述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目前已履行生效判决。

张俊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另外两家被起诉的保险公司,其中一家因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该起诉最终因管辖权问题被营山县人民法院驳回。

而另一家保险公司因在案涉保单中特别约定“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有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且各类意外身故责任(不包括航空意外险保额)的累计保额超过100万元的,则不能投保本保险产品,否则被告有权拒赔,并退还全额保费”的条款,家属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张俊忠说,罗某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也是个保险意识比较强的人,他不仅给自己买了保险,还给其家人也买过保险,罗某的父母目前均在外打工,不便接受采访。但此前已委托他继续通过法律渠道向另外两家拒赔的保险公司索赔。本月底,家属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纠纷将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保险赔或不赔当以事实为依据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保险公司没诚信,法院是在和稀泥。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如果怀疑被保险人死亡有“自杀”嫌疑,就要有证据,没有证据就得照合同条款理赔。

此事的焦点,在于罗某的溺水身亡,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根据辖区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罗某死亡原因排除他杀,为意外溺水死亡。

几天后,当地警方又出具一份《补充情况说明》:“我们说的意外溺水死亡指排除他杀后不属于公安机关侦办范围的死亡情况,包括游泳溺亡、自杀等其他非正常死亡情况。”

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罗某系在心功能顺应性差的条件下,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

根据《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则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对被保险人自杀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怀疑罗某的溺亡为自杀,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罗某溺水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认为罗某短期集中向4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总额达250万元,有明显的自杀嫌疑。

该保险公司称:“罗某在一天内,如此密集、大额投保短期意外险,显然不是正常投保。罗某故意半夜在无人区域下水,其行为显然不是正常的下河游泳,也并非失足落水。下水前,罗某曾给亲属发送个人购买保险信息。”

这一点,法院在判决中也提到,罗某有基于自杀下水的可能,但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却无法确定。

有网友表示,怀疑但没证据,那就只能按保单理赔。

此事的焦点或者难点也在于此。保险公司要拒赔,还得有说服力的证据才行。因为诉讼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赔或不赔,都是如此。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本文标题:31岁小伙公园溺亡,半年前投保4份意外险总额达250万 保险公司疑其自杀拒赔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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