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后,被诊断出“患病”,保险公司却不理赔怎么办?成都有位大爷,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月18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李大爷的儿子在某保险公司,给他买了一份老年防癌医疗险。李大爷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投保时保单的健康告知中未载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的相关条款,在决定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也没有询问李大爷支气管炎相关的疾病史。
图源高新法院
投保后,在保险期间,李大爷被诊断出罹患气管肿瘤,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此时,保险公司却以李大爷在投保前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并做过CT,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于是,李大爷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理赔医疗费。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投保人对保单中列明的条款有告知义务,对于未列明的自身疾病说明条款,则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该案中,保险公司未将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列为告知事项,且在承保时未主动询问,因此李大爷没有主动告知义务。遂判决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近年来,老年防癌险在养老及医疗领域发挥着一定的社会作用,但其审核条件较为宽松,出险概率高,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加。因此,法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将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如实告知,防止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切实保障自身利益;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相关保险事项仔细询问、清楚释明,并做好证据留存;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应妥善保存病历、支付凭证、诊断单等相关证据,确保顺利完成理赔。(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深圳保险网律师解读:
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我国法律采取有限告知的规定,即在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内的事项,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没有在询问范围内的,投保人即使明知,也可以不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义务。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