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保险
案例五
杨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杨某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的销售人员杨某某向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后杨某某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保险理财本金挪作他用。事发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工作人员代表公司报案,2020年8月26日,杨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被兰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杨某提起诉讼,要求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向其返还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提起本案之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纠纷而引起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是否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杨某要求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向杨某返还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业保险发展至今,不仅作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老百姓购买商业保险,不仅仅是将其作为一种储蓄、理财的工具,更是将其作为一种追求金融安全,提供后续生活保障的方式。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主体应当具有严格缜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但本案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管漏洞,工作人员将保险理财本金挪作他用,造成投保人投保目的不能实现的损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保险理财本金,不仅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投保人因保险公司管理漏洞陷入新的风险之中,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民生保障体系规范化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中的司法护航作用。
本案中,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本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杨某某作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其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属于刑事审查的范畴,并不影响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是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如果让投保人在投保时负担过度的注意义务,势必使投保人产生恐慌不安情绪,从而失去对保险行业的信赖,不但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对明确刑事和民事的程序关系与适用顺序,划定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之间合理界限的需求日益突显。本案强调同一公民、法人因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涉及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时,若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民商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本案的及时审理,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了老百姓的诉讼期待,对今后保险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同时,也倒逼保险行业完善内部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为营造良好投保环境展现应有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