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知名企业A集团公司以自己及其关联公司为投保人,以自己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为被保险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并签订《年度统括项目雇主责任险保险服务合同》,保险标的为甲方对雇员的法律责任。主险为雇主责任险,并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A条款,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在保险责任期间,A公司员工刘某某在周末休息期间因交通意外死亡,交警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肇事方因侵权行为赔偿刘某某家属近100万元。但A集团公司认为刘某某交通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不是雇主责任,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刘某某交通意外死亡,不属于雇主责任,且肇事方已经赔付;家属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无权索要保险金。因无法申请理赔,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由该保险公司出售的主险《雇主责任险》及《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A条款》,均通过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发售,其合规性亦无庸置疑。问题争议点在于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A条款属于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法律规范范畴。《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A条款》的保险责任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从条款名称分析,该条款为附加的意外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意外伤害保险;从条款内容来看,保险公司对意外导致的死亡赔偿金承担直接保险责任,并未限定在被保险人A集团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基础上。
在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A条款被认定为意外伤害保险前提下,刘某某身故受益人应该为其法定继承人。因此,刘某某近亲属是合法的受益人。同理,刘某某身故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5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