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公司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同时扩展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与猝死保险责任,目前员工因猝死身故,保险公司以承保的是雇主责任险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作为死者家属,能不能做为受益人申请保险理赔,享受身故保险金?家属有哪些权利?我们通过一宗真实案例,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2018年8月1日,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乙方)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甲方)、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统括项目雇主责任险保险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择乙方作为2018-2020年度统保项目的保险人,聘请丙方为本统保项目的保险经纪人,投保人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保险人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保险标的为甲方对雇员的法律责任。主险为雇主责任险,附加险种为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以及扩展猝死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麻*翔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家属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意见:麻*翔并非该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其法定继承人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其诉讼主体身份不适格。裁定驳回家属的起诉。
高院再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从家属起诉提供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麻*翔系附加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家属作为被保险人麻*翔的法定继承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再审。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本质上是财产保险,而意外伤害保险与猝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二者完全不同。但在实践中,出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化,混淆了二类保险的性质。此类保险的推出,是否保险监管要求,值得探讨。本案中,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约定:“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伤残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家属利益角度来分析,既然雇主责任险扩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与猝死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家属当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