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由该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并盖章;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死亡的:
(1)经120急救途径:救治无效死亡者由120急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证明;送医院者由接诊医师负责填写死亡证明;接诊时已死亡者由120急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证明,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请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证明。
(2)未经120急救途径: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请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证书。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其他养老机构死亡的,由所在养老机构开具证明并至权威机构开取正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开具公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