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消费者在投保时都需要对自己的过往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假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刻意隐瞒病史和体检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在索赔时,可能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刘某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入职某保险公司,并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刘某本人。保险合同的签订采用网上签约形式,合同约定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几种情形,其中第2款约定“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周年日)至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2018年9月,刘某发现右胸异样,便前往医院就医,医院要求其住院治疗。后刘某被确诊为患有乳腺癌,并实施了右乳局切术。
2018年11月,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共计48万元。
2018年12月,保险公司向刘某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认为刘某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经过保险公司查核,早在2017年2月刘某被诊断为“乳腺囊性增生病、双乳假体植入术后发生增生样改变,右乳实性结节”。而上述就诊情况,刘某在签订本案的保险合同投保书中,均回答为否,在工作人员的健康询问下,亦明知而未如实告知,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另外,刘某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了解保险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应当熟知告知义务。刘某认为保险公司系电子签约,无工作人员进行提示,2017年确诊的“结节”并非疾病,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保险款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应否向刘某给付保险金。
何为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法官“支招”如何正确投保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刘某在2017年2月进行体检时已经发现右乳实性结节,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此问题向刘某询问时,刘某有将其身体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但2017年9月,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险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上述情况未如实告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刘某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事实,已在客观上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依据客观情况进行核保,且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其主观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故意。
何为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法官“支招”如何正确投保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保险公司拒绝向刘某给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予以维持。
何为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法官“支招”如何正确投保
法官提示
一、何为如实告知,怎么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实告知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正确且客观的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的提问诚实回答,不可以隐瞒或故意夸大。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遵循有问必答、不问不答的原则,即在投保前面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应将自身情况如实全部告知,客观回答。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健康问卷的形式评估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投保人的身体状况符合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才愿意承保。这就要投保人在健康告知上做到全面、真实、客观的陈述自己的身体状况。
二、如果保单已生效,未如实告知该怎么办?
保单生效后,如发现有未告知内容,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
补充告知后可能产生的后果通常为:
(1)补充告知的信息不影响继续承保,保单继续有效;
(2)补充告知的内容影响健康核保,保险公司将会对部分病种增加除外责任或增加承保费用,保单继续有效;
(3)补充告知的信息不符合购买的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将可能解除合同,退还保费。
三、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1)解除合同
关于解除合同后能否退还保费,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二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不可抗辩地继续履行合同
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应从知道上述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内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履行如实告知的其他注意事项
(1)医保卡不外借。实践中,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医保卡的就诊记录,评估、核实投保人健康状况,如医保卡外借产生部分疾病记录,将对保险公司后续核保产生影响,所以提醒大家医保卡不要外借。
(2)体检报告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即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体检报告或保险公司安排体检,仍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