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成员为被保险对象,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经双方协商同意,被保险人也可能扩展到团体成员家属;保险费一般由投保人直接支付或汇总支付。该类保险的保险费率依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第一档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费率为千分之二;第二档是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费率为千分之四;第三档是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费率为千分之七。风险越高,保险费率越高。
对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方,生存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死亡受益人直接约定为法定较为常见,指定受益人较为少见。
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因单位为投保人并且支出了保险费,基于“谁投资谁受益”的朴素理念,一般会认为意外事故保险金归投保人所有即出资方所有。但这种观点是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简言之,为预防道德风险,法律直接排除了用人单位作为受益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被保险人或近亲属应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可以依法转让。受益权归属与受益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应该予以区别处理。在受益人确定后,其可以将受益权依法进行转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金应该赔给谁?深圳保险律师网给出的答案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时应该赔给伤者本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应该赔给家属(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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