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查询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厦****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号****大厦**栋**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基于申请人之申请而做出冻结被申请人共计价值1000万元财产的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支行账户******,实际冻结银行存款150万元。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不当处分财产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以上申请,请予批准为谢!
此致
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