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做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为原告于2017年8月向被告投保”中意一生福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为其缴交了保险费。原告于2018年10月因患甲状腺癌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经保险报案后,被告以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未向被告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给付5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原告于2019年5月份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被告以惠阳区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并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被告不服一审裁定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案件仍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定于2020年7月6日开庭审理,深圳保险律师网将指派陆歆律师出庭支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