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钟**,女,汉族,199*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号,身份证号440981199********5。
被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联系电话:0411-398*****。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人身保险金50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904元(自2019年9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日,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503904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告投保**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中症疾病保险金25万元、中症豁免保险费等,保险期间至70周岁,交费期间为30年,交费频次为年交,保险费为2728元/年,保险生存受益人为原告本人。原告依约定于2019年2月15日缴交首年度保险费2728元,该保险合同于2019年2月16日生效。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被告应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019年7月11日,原告因体检发现右侧甲状腺肿物而在**大学深圳医院检查,经医院建议住院治疗,并被诊断患有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经行右侧腔镜下甲状腺癌根治术(右侧腺叶切除+右侧中央区淋巴结清扫),右侧喉返神经探查术、右侧甲状腺术中喉返神经监测及连续监测术后,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出院。2019年7月22日,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理赔,要求被告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按被告要求提交了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医学检查报告、受益人身份证明、领款账户证明等理赔申请必须的资料。被告于2019年9月24日做出理赔决定,以原告存在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赔付重大疾病人身保险金。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并不承担主动与无限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被告的询问范围。在整个投保过程中,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健康询问,未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向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提示或明确说明。原告所患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人身保险金50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被告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注:本案系深圳保险律师网律师承办的重大疾病保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