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或借新还旧中的担保无效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1993 打印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返回
借款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还钱,出借人可能同意借款人延期还钱,也就是展期,也有可能签订借新(贷)还旧(贷)的借款合同,实际上也是变相的展期,延长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在这样的情况涉及到有保证人时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以免到时不能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一,在第一次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就未履行的被担保的债务展期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顺延;
第二,如果第一次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中没有上述约定,在办理展期时借款人可以要求原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补充协议顺延保证期限;
第三,对借新还旧,出借人于原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的,属于有效,没有风险;如果该保证人在原借款期限内没有与出借人签订保证合同不是保证人的,出借人应告知保证人原债务没有履行的情况,否则,出借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欺诈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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