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与工伤保险重合时的法律分析
案情:甲在A电子公司工作时,因不慎滑倒摔伤,后送医治疗,被诊断为膑骨骨折。甲入职不到10天,A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A公司因风险考虑,为公司员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甲入职时,保险公司以加员为由向A公司出具了保险批单。该人身综合险除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金50万元,意外住院医疗限额5万元,住院定额60元/日。
因A公司认为甲不在工作区域摔伤不属于工伤,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8级伤残。同时,甲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扣除免赔额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医药费。依保险公司要求,甲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被鉴定为10级伤残。
分析:因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且甲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因此对甲方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自然无争议。
因A公司与甲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对甲有保险利益。A公司可以做为投保人以甲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甲被鉴定为10级伤残,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当然为甲本人,而不是A公司。同时,人身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而不是责任保险,A公司无权主张相应保险金。
对于摔倒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因为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相关医药费。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经认定甲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及住院定额保险金等。
结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工伤保险的补偿对象也为甲本人。因此,甲可以主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与工伤伤残补助金。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为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转嫁公司的本身风险。为转移未知风险,建议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等责任险,在员工发生伤残需承担赔付责任时,可以通过该类商业保险转移风险。